《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务会议批准实施,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机动车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构建并完善停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以此来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当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由市城管部门负责。市公共管理部门对全市的机动车停车进行统筹协调,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停车秩序、违法停车进行治理,并对停车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该办法中明确指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该构建起全市统一的机动车停车智能管理服务系统,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将停车泊位数量、停车场位置、使用情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将智能停车诱导系统推广使用,并与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对因欠费而不交停车费而自行离开公路泊位的,由区城管部门责令其在其离开公路泊位之日起30日内补交停车费;逾期不交的,由区城管部门督促,并在30天内交清欠费;对逾期不交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补缴,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