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视觉误差引发的意外,让柳州市某酒店成为舆论焦点。一名住客因酒店地下停车场设计不当,不慎踩空摔伤,随后将酒店及停车场管理方——广西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近期对这起因“隐形陷阱”引发的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了裁决。
事件发生在一位唐姓女士身上,她在酒店入住期间,将车停在地下停车场。次日,唐女士在光线昏暗的负一楼电梯厅与停车场入口衔接处的坡道中段边缘不慎踏空,导致双膝受伤,手机和裤子也遭受损坏。唐女士当即报警,由民警记录了现场情况。
返回南宁后,唐女士前往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双膝关节腔及髌上囊少量积液,需要休养。手机维修费用加上医疗费、误工费和衣物损失,唐女士总计损失约2867元。她认为,酒店和建设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公司辩解称,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履行了安保义务。同时指出,根据相关设计规范,停车场入口坡度无需设置护栏。酒店则强调,唐女士作为成年人应负主要安全责任,且未能证明其受伤与酒店停车场直接相关。
法院审理后,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认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现场监控和图片证据,法院认定建设公司未对坡道同色设计可能导致的视觉误差采取有效警示措施,构成设施瑕疵。鉴于唐女士自身也有一定程度的疏忽,法院酌定建设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唐女士自担20%。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赔偿唐女士2140.8元,剩余损失由唐女士承担。此案再次提醒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更加重视安全警示措施的完善,以防止类似“视觉陷阱”引发的安全事故。